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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机具租赁通知

文章作者:志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 发布时间:2017-02-05 21:06:19 浏览次数:0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机具租赁行业的市场管理,促进建筑施工机具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筑施工机具租赁行业确认、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建筑施工机具是指起重机械、门架、模板和脚手架等机具。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机具租赁,具有相关营业执照,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在接受行业自律公约的同时,须办理芜湖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机具租赁分会核发的租赁经营确认手续。
    第二条 外地进入我市从事上述机具设备租赁业务的企业,应该具有跨地区租赁经营确认手续,并符合我市有关规定,并在我分会进行登记备案手续方可进行租赁经营。
    第三条 从事机具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
    1、应有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设备不得少于5台套,总功率不得低于100千瓦;
    3、具有满足租赁工程机械经营维修保养基地1000平方米以上;
    4、具有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管理,维修服务人员不得少于10人;
    5、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持有合格证书;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7、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二)施工机具租赁企业和脚手架企业:
    1、有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书;
    2、具有经营场地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及一定的维修设备和机具;
    3、拥有500吨以上可供租赁的模板、脚手架等;
    4、具有专业经营维修的各类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6、租赁机具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第四条 建筑施工机具租赁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应当为使用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可靠、外观整洁的合格施工机械,做到对己出租的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排除、维修,定期检查。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我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机械的指挥、操作及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建筑施工机具租赁企业,不得出租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或存有安全隐患的不合格施工机械,不得出租与其租赁合同不符合的施工机械。
第六条 芜湖市建筑业协会机具租赁分会定期组织对建筑施工机具租赁企业的服务质量、社会信用进行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租赁方评价:企业管理水平,进入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完好及安全使用情况,对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故障排除、维修、定期检查情况,租用双方的安全管理配合情况;
   (二)使用方评价:对租赁企业双方服务质量、履约的评价、投诉情况,租用双方的安全管理配合情况;
   (三)社会评价:考核租赁双方有关施工机具设备使用中的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机械的环保、节能安全等措施、受表彰或处罚情况,有关机构的评价、认证情况。
    第七条 建筑施工机具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建筑业协会机具租赁分会实施警告或收回行业确认书,并予以公告。
    1、出租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机具)、报废的或无安全保障的不合格产品,降低施工机具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的;
    2、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而被投诉的;
    3、出租施工机械的随机操作员未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肆意压低租赁价格,扰乱租赁市场的。
    第八条 申请建筑施工机具租赁确认的租赁企业应提交《建筑施工机具租赁企业确认申请表》中要求的资料。
    1、组织钢管、扣件和起重机械两个专家评审组,分别对钢管、扣件租赁企业、脚手架企业和机械租赁装拆企业逐家评审检测;
    2、对评审检测合格企业发放《行业确认证书》,对不合格企业通过整改重新评审合格后方可发放;
    3、建筑施工机具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向市建筑业协会机具租赁分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对评审、复审和登记备案企业收取一定手续费。
    第九条 建筑施工机具租赁企业必须使用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制定的建筑施工机具租赁合同文本。建筑施工机具租赁双方应当签定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名称、建筑施工机具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第十条 本通知由市建筑业协会机具租赁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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